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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司法局关于《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)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
时间: 2024-07-05 | 发布人:产品中心

  《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》是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、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。1月下旬,起草单位厦门海事局将送审稿报送审查后,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,经反复修改,形成《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草案)》)。2024年3月15日,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《条例(草案)》,并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。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:

  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,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: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、政法委、政研室,市人大、市政协相关专委会,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;二是召开由各区政府,市发改委、财政局、资源规划局、应急管理局、生态环境局、海洋局、港口局、市政园林局、体育局、文旅局,厦门海关、海警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;三是召开由部分码头企业、清污单位、污染物接收单位、供油单位、港内船舶企业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;四是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;五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、厦门司法行政网和“法治厦门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;六是前往第一码头、石湖山码头和国家厦门溢油应急设备库开展实地调研。

  从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,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、相对人座谈会、专家论证会,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去看,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大多分布在在以下几个方面:

  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有意见提出,为理顺各部门之间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、转运、处置的衔接工作,建议明确细化各部门职责。经研究,《条例(草案)》采纳该意见,规定了联合监督管理机制,明确了海事管理、港口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市政园林、海关等各单位对于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(第二十六条),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、转运、处置进行信息共享(第二十七条),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、转运、处置的联动管理。

  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有相对人提出,考虑到岸电维护成本高、岸电标准不统一,建议加强对岸电推广使用的支持力度。经研究,《条例(草案)》采纳该意见,一是设施建设上,规定市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、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改造计划,支持对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(第十一条);二是推广使用上,鼓励港口、码头等相关的单位通过实施优先靠泊、减免岸电服务费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,引导船舶使用岸电(第十七条第一款);三是安全保障上,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岸电使用的险种,鼓励企业和船舶参加相关保险(第十七条第二款)。

  一是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有意见提出,压载水尤其是国外航行船舶所携带的压载水,可能引发生物入侵的风险,有必要进行科学处理。经研究,新修订的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明确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、转运、处置设施,为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相关处理设施建设也预留了相应制度空间。为此,《条例(草案)》采纳该意见,规定市政府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、处置设施建设(第八条第一款)。

  二是关于特别保护海域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禁止排放要求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对于是否将压载水和沉积物纳入海洋自然保护区、海滨风景名胜区、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别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禁排内容,存在意见分歧。经研究,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区存在多种珍稀物种,在国家相关船舶排污标准的基础上划定特别海域保护“高压线”,是积极贯彻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防止外来生物入侵、保护特别海域的有效举措。为此,《条例(草案)》仍保留相关规定,禁止船舶在我市海洋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重要渔业水域等特殊保护海域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(第二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五条)。

  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有专业的人建议发挥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等优势力量,以创新提升船舶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技术水平,加强人才教育培训。《条例(草案)》采纳该意见,在总则部分明确鼓励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开展船舶污染防治科研创新和人才教育培训工作(第五条)。

  此外,依据相关意见和建议,我局还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对《条例(草案)》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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